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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出台新规 开发商捂盘惜售不予开发资质
日期:2011年8月11日 浏览[1561]

      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将截止到2011年9月10日。除了对开发企业设立的4级资质标准进行了调整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将市场近年来出现的捂盘、哄抬价格等现象也与地产企业资质审核挂上了钩。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关于企业资质条件规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四项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产企业要取得资质还必须在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规定为四个方面。即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旨在修订2000年3月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新老规定中都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共分4级,调整后新规中资质房企的各项门槛全面提高,其中资本门槛由原来规定的5000万元上涨至2亿元。除了资金门槛外,征求意见稿对企业资质考核还提高了在建或竣工面积累积门槛,同时要求一、二级资质房企必须具备“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等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征求意见稿对于房企的名称也进行了规范化管理,避免了近几年市场出现的因名称“擦边球”而跨界违规经营的情况。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规定不同等级资质也都具有各自的有效期。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暂定资质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除了各项资质门槛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三项违规惩罚条款。处罚金额由1万元至10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