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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日期:2013年11月26日 浏览[2123]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住建局、高新区和新站区建发局、经开区房产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逐步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等政策法规规定,我局建立了合肥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现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我市和异地在我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均要进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信息。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管理、确认、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审核、上报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确定信息管理员和物业投诉受理人,负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信息管理和投诉管理,配置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设备,及时报送物业管理信息,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及时有效处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投诉、建议。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指定专人(联系人)负责信息填报,落实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设备,确定信息管理员和物业投诉受理人,负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信息管理和投诉管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处需确定项目经理和物业投诉受理人,负责项目信息管理和投诉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自行申报(登录网址http://www.hfwuye.net/),按季度动态追加和更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按年度在每年1月份完成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审核、上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首次物业管理信息填报工作应在今年1231日前完成。

七、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由我局委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维护,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在20131215日前联系市房产局物业处办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登录手续,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20131215日前联系企业注册地所在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登录手续。

八、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市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将列入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是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

    特此通知。

附表一: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登录人员登记表

附表二: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登录人员登记表

附表三: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处登录人员登记表

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