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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地产头条 |
合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无证预售可罚1%以下预付款 |
日期: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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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擅自预售或是变相预售,这样的情况开发商将被罚款。昨天,新安晚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部门获悉,最新修订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将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开发商想挪用预售资金更难了。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概念,指预售人将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
相比之前,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更加有针对性。其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只能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不能挪作他用。这部分款项由建设费用总额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不能超额支取。如果要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开发商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详细材料。
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将被责令停止,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据了解,此前一些楼盘采取排号、订购、交付定(订)金、VIP等方式销售,就属于变相销售。
如果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甚至暂停其卖房,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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