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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新建商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 |
日期: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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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我市出台了《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加强商品住房销售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每套住房的备案价格和销售价格。每套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 %;低于8 %销售的,需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价格备案后,3个月内不得上调,如确因成本增加因素需申报提高备案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建设成本费用等上涨的原因和理由,经审核后方可调价备案。后续批次备案价格涨幅,6个月内原则上不得高于首次备案价格的5 %,12个月内不得高于10%。期满12个月后,最后一次备案价格作为新的调价基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实施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对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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